电子后视镜系统功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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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以下摘录自交通部JT标准,仅供学习参考!

电子后视镜系统功能安全要求

A.1一般要求

本章节并非规定电子后视镜系统的性能,而是规定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和试验时须向技术部门公开的信息。

此信息应证明电子后视镜系统在正常和失效状态下均能满足本标准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性能要求。

A.2文件

车辆制造商应提供以下文件:

a)电子后视镜系统的主要功能描述,包括图纸、照片、框图等;

b)摄像机和监视器在车辆上的位置说明(系统概述);

c)摄像机、监视器和电子控制单元的制造商名称;

d)摄像机、监视器的型号。每个单元应可以清晰明确地辨别(如:硬件的标识、软件内容的标识或软件输出),以便提供相应硬件和文件帮助;

e)制造商定义的报警策略和安全概念的说明,至少应包括A.4中的失效清单;

f)关于周期性技术检查,文件须描述如何验证“系统”的当前运行状态;

g)在适用系统性能的情况下,须说明功能运行的边界限制(如:环境参数);

h)制造商应建立并保持所选择的分析方法,并应在型式批准时对技术服务部门公开以便检查。

A.3制造商的安全概念

7.5.1制造商应提供一份声明,确认所选择的策略能够实现“系统”的安全运行。

7.5.2在发生失效时,驾驶员应能被警告,如通过清晰可视的报警信号或信息显示方式。当系统激活时,只要故障条件存在,警告则应显示。

7.5.3制造商应建立并保持故障条件,并应在型式批准时对技术服务部门公开以便检查。

A.4失效清单

A.4.1摄像机

a)摄像机失效;

b)电子噪声,降低细节分辨率;

c)光学失焦,降低细节分辨率。

A.4.2监视器

a)监视器显示失效,没有图像内容显示;

b)显示的监视器内容冻结,图像不更新;

c)成像时间增长,图像变换时模糊;

d)监视器亮度调节失效。

A.4.3控制单元

a)控制单元失效;

b)摄像机和控制单元通信失效;

c)控制单元和监视器间通信失效;

d)控制单元和车辆通信失效。

A.5验证

A.5.1对电子后视镜系统的性能验证,应分别在无故障和有故障两种情况下,按照制造商的规范进行。

A.5.2对电子后视镜系统响应的安全概念的验证应由型式批准机构根据4.11.4的失效影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与失效分析总结文件相一致,其总体效果应确认安全概念及执行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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